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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浏阳满江红烟花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县瑞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222号原告浏阳满江红烟花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天马路145号,现住所地浏阳市北正北路回龙巷22号。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泽县瑞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浏阳满江红烟花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瑞祥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浏阳满江红烟花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浏阳满江红烟花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