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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刘某某,农民。被告吴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国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