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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