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4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文根与陈永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根,陈永真,瑞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4080号原告董文根。被告陈永真。第三人瑞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根与被告陈永真、第三人瑞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根以原、被告及第三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董文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