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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4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文根与陈永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根,陈永真,瑞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4080号原告董文根。被告陈永真。第三人瑞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根与被告陈永真、第三人瑞安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根以原、被告及第三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原告董文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