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金停诉曹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111号原告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曹权利,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停诉被告曹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