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文斌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692号罪犯刘文斌。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莲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7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9日投入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吉中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以(2013)衢柯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79000元(已缴纳3000元)。加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69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文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6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刘文斌减刑十三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6次、单项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文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三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月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