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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汉波与杨德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陈汉波,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杨德禄,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潋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德禄在中国民生银行赣州南康支行银行存款壹万伍仟叁佰捌拾陆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