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礼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20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礼建,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871。2012年5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2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礼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礼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礼建乘出租车到达珠海市拱北威廉酒吧附近后,坐在车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给吸毒人员杨某,二人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刘礼建身上查获人民币300元及手机一部,并在其所坐座位旁查获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一袋,毛重约100.8克;在杨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一袋,毛重约2.9克。经鉴定,在杨某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2.16克;在刘礼建座位旁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97.90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礼建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礼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礼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出租车座位上的毒品不是其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礼建乘坐出租车到珠海市香××区××酒吧附近后,坐在车内将一袋毒品冰毒卖给杨某,并收取了杨某人民币300元,二人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刘礼建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手机一部,并在其所坐座位旁查获一个黑色布袋,内有一袋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97.90克);从杨某身上查获一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2.16克)。另查明,被告人刘礼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5月9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礼建的供述、亲笔供词证实,2015年4月14日19时许,我和一名叫“涛哥”的男子在我住处,“涛哥”的手机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向他购买毒品冰毒,他接完电话就叫我拿一小包冰毒到珠海市××××区拱北威廉酒吧给他朋友“小雷”,并把“小雷”的电话号码给我,叫我收600元人民币,并答应给我100元作为好处费。然后我和“涛哥”一起出门到坦洲镇麦当劳餐厅附近,他将冰毒给我,我就坐的士到威廉酒吧。20时30分许,我差不多到威廉酒吧就给“小雷”打电话,“小雷”接到电话后,很快就来到我的的士旁边,当时我坐在的士的后排位置,车上只有我和司机。我通过车窗给“小雷”一小包用白色透明密封袋包装的冰毒给他,他就给了我300元人民币,我收了钱,经点数不够,“小雷”正要把剩下的300元给我时,便衣警察就冲上来把我与“小雷”抓获,当场从我手上搜出300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并从我坐的位置旁边搜出一袋用黑色布袋装好的冰毒,毛重约100.8克;从“小雷”身上搜出我给他的那一小包冰毒,毛重约2.9克。我从中山坐的士到珠海送货过程中没有人中途上过车,我上车时没有看见座位上有黑色的一个布袋,我不清楚被抓时,为什么在座位旁查获一个装有冰毒的黑色布袋。2.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4日20时许,我在拱北用我的手机给一个称作“哥们”的男子打电话,我对他说送2克冰毒到珠海威廉酒吧,他说可以并说安排人帮我送过来。大概半小时后有一名男子打我电话说到了威廉酒吧,要我过去拿货。他当时坐在的士后排,当时除了司机没有其他人,我就通过车窗给他300元人民币,然后他就把一个白色透明密封包装的冰毒给我,他点钱说钱不够,等我正要把剩下的300元给他时,便衣警察就冲上来将我和该男子抓获,当场从我身上搜出他给我的毛重约2.9克的冰毒。经辨认,杨某辨认出被告人刘礼建就是卖冰毒给其的男子。3.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4日20时许,我在中山市坦洲镇麦当劳餐厅附近拉了一位乘客去珠海市××××区拱北威廉酒吧,到了威廉酒吧门口,乘客叫我稍等一会儿,过了一会儿我看见一名男子走到的士车的后排位置,通过车窗将几百元给我这位乘客,我这位乘客就给了他一些东西,然后就有警察把我的车拦住,并把这两名男子抓获。我下车后,就看见警察从乘客这里搜出几百元,从另一名男子身上搜出一小袋用白色胶袋装好的白色晶体颗粒。警察检查我的车的后座位置时,在刚才这名乘客位置旁边又搜出一包用黑色布料装着的疑似毒品的东西,约100克。这名乘客从上车到威廉酒吧中途没有离开车,没有其他乘客上车。作为的士司机当乘客下车后我都会回头看一看乘客是否有遗留物品,在这名乘客上车前,我回头看了一下车内的情况,没有发现有其他乘客遗留的任何物品。经辨认,钟某辨认出被告人刘礼建就是乘坐其出租车的男子。4.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刘礼建的经过。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刘礼建后,从其身上搜出一部手机和三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从杨某身上搜出一小包毛重约2.9克的白色晶体状疑似冰毒物品,公安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6.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4月14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区××酒吧门口附近马路上钟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上抓获被告人刘礼建,在车外查获杨某,对钟某驾驶的出租车进行现场检查,在刘礼建所坐的后排座位旁发现用黑色布袋装着的一袋白色晶体物,毛重约100.8克。并对该袋白色晶体物进行了扣押。7.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刘礼建与杨某于2015年4月14日有手机通话的记录。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礼建的身份情况。9.刑事判决书及被监管人员信息说情证实被告人刘礼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5月9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10.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礼建与杨某尿液检测样本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被告人刘礼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1.现场及物证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物证毒品等的照片。12.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二袋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分别为2.16克和97.90克。对于被告人刘礼建辩称出租车座位上的毒品不是其的辩解意见,经查,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在被告人刘礼建所坐的后排座位旁发现用黑色布袋装着的一袋白色晶体物,毛重约100.8克;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实,该袋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97.90克,因此,该袋毒品是在被告人刘礼建所坐的出租车后排座位旁查获,并非处于隐蔽位置。被告人刘礼建的供述证明其在上车时没有看到后排座位上有黑色布袋,中途亦没有人上车;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在被告人刘礼建上车前,其回头看后排座位上没有乘客遗留的物品。以上证据证实出租车后排座位上的毒品处于较为明显的位置,被告人刘礼建坐车从中山市到珠海市有较长距离,其辩称没有看见座位上有黑色布袋不符合常理;并且证人钟某的证言排除了该毒品为其他乘客遗留在车内的可能,被告人刘礼建亦供述中途没有人上车,证人杨某亦证实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其没有上车,结合被告人刘礼建是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即被抓获的事实,排除了是其他人将毒品放在车上的可能,足以证实该毒品为被告人刘礼建在贩卖毒品过程中所携带,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因此,被告人刘礼建称出租车座位上的毒品不是其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礼建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6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礼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礼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礼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毒品及随案移送的黑色布袋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峰代理审判员 孙珑艳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