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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丽与万章波、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万章波,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555号原告丁丽被告万章波被告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章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丽诉被告万章波、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丽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湖北韩养度假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2万元,并提供担保人高某所有的位于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三里桥村的房屋一栋作为担保(麻城市房权证龙池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万章波和麻城市博德装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韩养度假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2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高某所有的位于麻城市龙池桥办事处三里桥村的房屋一栋(麻城市房权证龙池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转让担保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燕玲审 判 员 戴 英审 判 员 雷锦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