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石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刁某某,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德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