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石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石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刁某某,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李成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德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