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宁县闽光建材有限公司与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思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闽光建材有限公司,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思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执保字第19号原告周宁县闽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余陈居。委托代理人陆林,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法定代表人陈利薇。被告朱思恒,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闽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思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闽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4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宁县闽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丽水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冻结期间禁止对冻结物进行转让、抵押、典当、租赁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滕 闪人民陪审员 李圣章人民陪审员 黄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