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荣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006-3号原告:荣某,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邵某,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上列当事人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西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