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198号原告顾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