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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198号原告顾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