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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施国进犯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国进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19号罪犯施国进,绰号“阿狗”,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施厝村党支部书记。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港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56100元。其刑期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施国进于2012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改造期间,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019号刑事裁定,以该犯财产刑义务数额大高履行低,悔罪表现一般,不予该犯减刑。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国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22.6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检察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施国进财产性义务数额高履行低,建议扣减幅度。本院认为,罪犯施国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国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