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执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贾成和与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社会保险等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成和,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贾成和,男,生于1968年6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付佳彬,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衡开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贾成和与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仁劳人仲案(2015)14号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社会保险等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成和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520.8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人仲案(2015)1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