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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邢大玉,姜凤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201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罗乐,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凤华,男,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邢大玉,女,汉族,1945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姜凤华、邢大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