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熊仁兵与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室)拟稿纸分管领导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刘小云2015-10-28拟稿人(承办人):李琳2015-10-28判决(裁定、调解)结果:审判管理办公室用印审查意见:校对人:份数:6用印人:盖印人:高巧荣2015-11-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熊仁兵。委托代理人吴永泽,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仁兵与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仁兵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仁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仁兵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熊仁兵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晓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