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滑新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滑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长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学斌,任理事长。住所地:长垣县长城大道西段62号。被执行人滑新生。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对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滑新生名下的房产(权证号3006**)及长国用(住宅)字第57-50-1526号的土地。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严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