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宁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泓东与靳林、贾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宁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张泓东,男,汉族。被告靳林,男,汉族。被告贾伟利,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泓东诉被告靳林、贾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泓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张泓东负担。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景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