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执字第118-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1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林志光知识产权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林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执字第118-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执行人林志光。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林志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1、4、5、7、8、10、14、16、31、32、3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志光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2015)茂中法执字第118-129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及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中法执字第118-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江兵审判员 陈华培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