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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催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阳城县恒利化工厂、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城县恒利化工厂,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催字第95号申请人阳城县恒利化工厂。负责人张学仓。委托代理人马永兵。申报人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安永生。委托代理人丁磊。申请人阳城县恒利化工厂因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义盛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签发的编码为103000512340304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福恩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县万帆针织有限公司,背书人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7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义盛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签发的编码为103000512340304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福恩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县万帆针织有限公司)解除停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阳城县恒利化工厂负担。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