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立早与贾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早,贾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751号原告王立早。被告贾孝金。原告王立早诉被告贾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孝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早诉称:2013年5月14日,被告贾孝金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3个月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贾孝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被告贾孝金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3个月还清。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应当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孝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早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贾孝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550元。审 判 长 庄倩倩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红青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