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执字第01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周刚与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510-2号申请执行人:周刚,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明忠,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谯执字第01510-1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