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晓波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911号申请人:安阳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王贵林,经理。被申请人:刘晓波,男,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新华小区南里,身份证号1302031974110911138。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安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晓波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代 坤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