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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永定县联谊物流有限公司与黄球彩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联谊物流有限公司,黄球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永定县联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郭洪年,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榕然,男,永定县联谊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球彩,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永定县联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球彩挂靠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8日原告永定县联谊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定县联谊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定县联谊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定县联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定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 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