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蔡国芬、何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滩头街富合园。组织机构代码:79184177-X。法定代理人:乔大林,董事长被告蔡国芬,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2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何江,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25日,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国芬、何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