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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兴,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地址:五台县城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梅小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全部了结。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喜和审 判 员  李少政人民陪审员  韩圣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