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普集爱民商店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普集爱民商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64号申请人普集爱民商店,住所地章丘市普集镇普中村。法定代表人刘艳红,该店经营者。申请人普集爱民商店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200053/24685546号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账务中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95025.75元,出票日期:2015年5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9月28日,收款人:石家庄新展拓物资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普集爱民商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