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上执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刘文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国,刘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上执字第379-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文举,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于驻民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文举送达了执行回转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文举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文举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文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