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超与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张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牛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刘超。被告张瑞。原告刘超与被告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超诉称,2015年3月下旬,被告张瑞向原告借款45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约定第二天还款。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款,被告以无钱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此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元。被告张瑞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下旬,张瑞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刘超借款4500元,并口头承诺第二天偿还,其当时未向刘超出具借据。借款后,张瑞未按约定还款,在刘超的要求下,其于2015年4月28日向刘超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超人民币4500元整,用于个人还信用卡使用。之后,刘超多次索款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瑞向刘超借款后,不及时偿还,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刘超要求张瑞偿还借款4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瑞向原告刘超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香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