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吐中刑减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典兵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典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减字第384号罪犯陈典兵,男,汉族,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01)吐地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典兵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四年十一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六年十一月、二○○八年十月、二○一○年六月、二○一二年十一月、二○一四年五月,经本院分别五次裁定,对该犯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二○一六年十月十六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四年二月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三年下半年、二○一四年下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二○一四年二月、五月、九月、十月、二○一五年四月、七月获季度表扬六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典兵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小 龙审判员 王 纳 新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