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康某甲与康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甲,康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99号原告:康某甲,男,汉族,1968年0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康某乙,女,汉族,1966年08月08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甲诉被告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