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兵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立民初字第3号起诉人李兵。2015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兵起诉百色地区运输冶炼联合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原系百色地区运输冶炼联合公司正式员工,由于企业改制,起诉人在内的十多名职工被开除,剥夺了起诉人的人权和知情权,且百色地区运输冶炼联合公司拒不出具除名文书,起诉人无法享受相关待遇。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百色地区运输冶炼联合公司依法按照程序出具开除原告的证明,即“除名文书”;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是基于百色地区运输冶炼联合公司内部事务管理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玲华审 判 员 李 筱人民陪审员 黄凤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班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