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宋某某,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541号原告陕西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宋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定边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凤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