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5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亚兰与王建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兰,王建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5186号原告李亚兰,女,蒙古族,个体经营者,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滕志强,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权,男,个体经营者,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兰诉被告王建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亚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亚兰负担。审判员 郭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