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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5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亚兰与王建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兰,王建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5186号原告李亚兰,女,蒙古族,个体经营者,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滕志强,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权,男,个体经营者,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兰诉被告王建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亚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亚兰负担。审判员  郭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