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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诉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任宗芬与张海岩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诉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任宗芬,男,195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申请人:张海岩,男,1990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海岩所有的皖06609**号“瑞沃”牌变型拖拉机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3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2015年10月8日4时30分,张海岩驾驶皖06609**号“瑞沃”牌变型拖拉机,沿砀山县芒砀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二环路交汇处十字路口时,与沿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当事人任宗芬驾驶的皖L×××××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当事人任宗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砀公交认字(2015)第152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海岩、任宗芬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在砀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后转至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伤情严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理、执行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海岩所有的皖06609**号“瑞沃”牌变型拖拉机扣押至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扣押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