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执异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郭建中、徐家荣等与于小军、于建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中,徐家荣,于小军,于建超,魏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异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郭建中,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6日,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申请执行人徐家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4日,住陕西省柞水县。被执行人于小军,男,汉族,生于1960年6月8日,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于建超,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1日,住河南省巩义市。第三人魏秀霞,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7号,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郭建中、徐家荣申请执行于小军、于建超承于建超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建中、徐家荣不能全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魏秀霞系被执行人于建超的前妻,且本案的债务形成于于建超与于建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魏秀霞为本案被执行人。魏秀霞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建中、徐家荣清偿债务70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安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