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静与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927号原告黄静,女,汉族,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郭田,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397594-1。法定代表人青山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莹,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重庆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与被告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静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静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静负担。审 判 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彭 小 强书 记 员 张科群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