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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终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桑学武、姜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桑学武,姜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善,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学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勇。上诉人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桑学武、姜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前由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向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即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