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执恢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杨忠立其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湾执恢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金广大道142号。法定代表人:张旭峰,局长。被执行人:杨忠立,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乐沙工商行处(2009)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0)沙湾行执非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忠立其他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忠立应向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支付执行标的款60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00.00元。以上共计608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忠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恢复执行前已对杨忠立所有的位于沙湾区沙湾镇大林村(已与沙湾镇世坪村合并)仰天窝的405亩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进行了拍卖,拍卖价款252495元。杨忠立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共有5件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忠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5件未执行完毕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参与对该拍卖价款进行分配。经5位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一至同意对拍卖价款252495元作如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分配受偿22307.00元;(2015)沙湾执恢字第3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李坤明受偿106787.00元;(2015)沙湾执恢字第5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廖学华受偿41600.00元(2015)沙湾执恢字第5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蔡培贵受偿55145.00元;(2015)沙湾执恢字第6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李勇受偿26656.00元。申请执行人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分配受偿22307.00元后,自愿放弃余款及其他请求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乐沙工商行处(2009)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军审判员 夏建强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 娇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