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长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212号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枫林秀水小区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7485385-9。法定代表人:余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露,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白燕,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蒋长春,男,住重庆市江北区,其他基本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善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