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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齐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608号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通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晨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航,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齐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齐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