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从法民二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广州美华塑胶再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2015民二催11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美华塑胶再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催字第11号申请人:广州美华塑胶再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洗兆林。申请人广州美华塑胶再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对号码号码分别为:1040443025643944、1040443025643945、1040443025643946、1040443025643947、1040443025643948、1040443025643949、1040443025643950、1040443029118276、1040443029118277、1040443029118278、1040443029118279、1040443029118280、1040443029118281、1040443029118282、1040443029118283、1040443029118284、1040443029118285、1040443029118286、1040443029118287、1040443029118288、1040443029118289、1040443029118290、1040443029118291、1040443029118292、1040443029118293、1040443029118294、1040443029118295、1040443029118296、1040443029118297、1040443029118298、1040443029118299、1040443029118300;出票人为广州美华塑胶再生制品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69×××66;票面金额、收款人、背书人处均为空白;付款人为中国银行广州从化府前路支行的32张支票在60天内申报权利。申请人广州美华塑胶再生制品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美华塑胶再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美华塑胶再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