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4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素芝与被告韩景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304号原告马素芝。被告韩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素芝与被告韩景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素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素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天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