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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188号原告王某甲,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邵某某,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恩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11年1月4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4日生育女孩王某乙,现随其生活。其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邵某某辩称,其与原告于2010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11年1月4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4日生育女孩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其与原告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未影响到夫妻感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11年1月4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4月4日生育一女孩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自2012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并多次发生打闹和争执。2015年9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相互不了解,婚姻基础较差,但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女,在共同的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自2012年出现矛盾、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珍惜夫妻感情,加强联系和沟通,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万超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