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丁亮、丁开钧与方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亮,丁开钧,方庆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丁亮。原告丁开钧。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毛广松。被告方庆。原告丁亮、丁开钧诉被告方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广松、被告方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丁亮与被告方庆于2009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7月由原告丁开钧出资以被告方庆名义购买位于沭阳县××家园92幢3单元1001室房屋一套,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现房屋的按揭贷款全部还清,具备过户条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一直推诿不予配合,现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涉案房屋的权属归原告丁亮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丁亮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丁亮名下。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以我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是事实,房子的钱都是原告家人支付的,我只是挂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但是要求原告丁亮对我登报道歉,因为丁亮因房子过户的事曾辱骂过我。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丁亮与被告方庆于2009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7月由原告丁开钧出资以被告方庆名义购买位于沭阳县××家园92幢3单元1001室房屋一套,后原告丁亮与被告方庆终止恋爱关系,被告方庆向二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位于沭阳县××家园92幢3单元1001室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由原告丁开钧支付,被告方庆只是该房屋的登记人。现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已全部还清,原告因与被告协商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事宜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二原告诉称涉案房屋沭阳县××家园92幢3单元1001室的房屋由二原告购买,被告方庆只是挂名登记,被告方庆对此予以认可,二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原告丁亮所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方庆应当协助原告丁亮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方庆辩解原告丁亮辱骂过自己,要求原告丁亮登报道歉,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沭阳县××家园92幢3单元1001室的房屋归原告丁亮所有;二、被告方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丁亮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被告方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7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