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1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丙田与仇让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1字第00068号原告:刘丙田,男,195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文英,安徽省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仇让荣,男,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田与被告仇让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丙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丙田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仇让荣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田���回对被告仇让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丙田负担。审 判 长 刘存领审 判 员 吕清民人民陪审员 王立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