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曾雪云诉被告牛淑涛、赵卫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云,牛淑涛,赵卫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478号原告曾雪云。被告牛淑涛。被告赵卫召。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雪云诉被告牛淑涛、赵卫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雪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雪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雪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495元,由原告曾雪云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