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沈阳市紫华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汪希涛、陈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紫华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汪希涛,陈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69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紫华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乌中权,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希涛。被执行人陈彤。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希涛、陈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紫华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被执行人汪希涛、陈彤已将11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紫华禄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汪希涛承担(已交纳)。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