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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6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男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成宝,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6165号原告郝成宝。被告李浩。本院受理原告郝成宝诉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浩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准确地址,原告亦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浩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成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向宇 来源: